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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研究会>> 研究会简介 研究会章程 领导介绍

四川省民生研究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四川省民生研究会”(以下简称“民研会”)。

第二条  民研会是由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机构和人士自愿组成的全省性非营利社会组织,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民研会宗旨: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服务改善民生、共建共享和谐为主线,解放思想,积极探索政府、企业、社会三位一体同心同力改善民生的新模式和新机制;以项目为载体,以资源为纽带,以服务为宗旨,以创新为主题,不断优化资源配置方式,深化各方合作层次,提高民促会工作水平,为推动四川民生不断改善而努力工作。

第四条  民研会主管部门为四川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在四川省民政厅注册登记并接受其监督。会址设在成都市三洞桥街一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民研会引导国内外社会各界资金和人才,推广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大力推进产业化,使社会资源与自然资源得到有效结合,建立改善民生长效机制。

第六条 

(一)民研会引导多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参与民生建设;

(二)民研会组织海外、港澳台及国内企业,按照国际通行规则,通过资本运作渠道,引进募集投资基金等国际资本参与民生建设;

(三)民研会承办国际组织、港澳台有关组织委托的业务;

(四)民研会承办国内外单位、组织、个人的捐款捐物;

(五)民研会在公民的就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住房、人身安全等方面开展研究、建言建策。

第七条  民研会为会员参与改善民生项目排忧解难,提供必要的支持与服务,维护和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推动会员间的团结与协作。

第八条 

(一)民研会承办政府委托交办的改善民生业务,借鉴国际经验,探索改善民生新机制、新路子;

(二)民研会向政府反映会员对于改善民生的政策、规划、法规等方面的建议和意见。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民研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民研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民研会章程;

(二)愿意加入民研会并履行其义务;

(三)热心公益事业;

(四)在业内有一定影响和良好声誉。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申请书;

(二)填写申请表格;

(三)个人会员须有一~二人的推荐;

(四)经理事会授权常务理事会审查并讨论通过;

(五)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权利:

(一)有表决、选举和被选举权;

(二)有对民研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监督的权利;

(三)有参加民研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四)有享受民研会提供的各项服务的权力;

(五)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力。

第十三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民研会章程,执行民研会决议,维护民研会的共同利益和信誉;

(二)积极参加民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完成民研会委托办理的工作任务;

(三)自觉遵守执行国家有关法规;

(四)按时缴纳会费;

(五)及时向民研会反映情况和工作建议,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四条  民研会为会员提供下列服务:

(一)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从事的经济活动创造条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合理要求;

(二)表彰突出贡献的会员,在事业发展上获得卓越成就,对改善民生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民研会将对他们的经验进行总结、宣传和表彰;

(三)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经济考察活动和学术交流活动,开展有益于会员间相互了解、增进友谊、互助互利的活动;

(四)向会员提供我省的资源情况、开发计划及优惠政策等有关的信息资料,使会员在投资开发决策方面得到有益的帮助;

(五)为会员争取投资方面的优惠政策;

(六)组织专家、学者为会员的民生项目提供咨询服务;

(七)帮助会员引进国内外资金、技术和项目;

(八)请法律单位为会员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服务。

第十五条  退会与取消会籍程序:

退会:

(一)会员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申请;

(二)常务理事会研究讨论决定;

(三)以书面形式向会员通知决定意见。

取消会籍:

(一)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常务理事会提出除名建议;

(二)理事会研究并经到会理事二/三以上通过;

(三)以书面形式向会员通知决定意见。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民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民研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决定民研会的工作方针和主要工作事项,审议理事会报告;

(四)批准财务收支计划,审查执行情况;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讨论决定民促会其它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二/三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报四川省社科联审查并经四川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会议,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主要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大会做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报告;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民研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二/三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理事二/三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民研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二/三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二/三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民研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为办理民研会日常事务的工作机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民研会的其它业务机构由理事会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立。

第二十六条  民研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为常务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民研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民研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年龄如果超过70周岁的法定标准,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四川省社科联审查并经四川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民研会的会长、副会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二/三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四川省社科联审查并经四川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民研会秘书长为民研会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民研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民研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民研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任聘和解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民研会聘请法律顾问,负责处理民研会有关的法律事务,处理民研会与外界发生的各种法律纠纷,维护民研会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民研会的经费来源:

(一)本会会员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接受海内外团体及个人的捐赠;

(四)政府资助;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民研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团体会员每年须交纳会费二千元。

第三十五条  民研会经费管理:

(一)实行公开、公正、透明的阳光作业。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违纪违规、不得贪污挪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二)必须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实行预算制、报账制、审计制、公示制和责任追究制。

(三)必须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民研会资产实行公开、公正、透明的阳光作业。

(一)资产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和民政部门的监督;

(二)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三)资产来源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捐赠、资助单位和个人的监督。所有资产要定期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和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民研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四川省民政厅和四川省社科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民研会的经费和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民研会专职工作人员要严格按工作需求和德才兼备的条件公开选拔,要严格实行合同制、聘任制,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条  民研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民研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省社科联审查同意,并报四川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二条  民研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民研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社科联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民研会终止前,须在省社科联及审计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民研会经四川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民研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社科联和四川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民研会宗旨相关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四川省民生研究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四川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四川省民生研究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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