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徐波 王菲菲)12月20日上午,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对全区首例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李化春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化春系南充市嘉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1年11月至2015年9月,南充市嘉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广元市昭化区元坝镇开发建设“山水盛景”房地产项目。“山水盛景”项目房建实际施工人贺某因与南充市嘉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问题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昭化区人民法院对“山水盛景”项目进行了查封。2018年1至9月期间,被告人李化春在明知住房和门面房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情况下,将被依法查封的房屋6套、门面2间予以抵账或出售,涉案金额共计2918772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化春明知公司房产已被区人民法院查封,仍对查封房产非法进行变卖或抵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相关规定,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
昭化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张颖告诉笔者:“本案是昭化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例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案件,被告人犯罪数额较大,给申请执行人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法院依法审理后,在今天进行了宣判。在此警醒广大人民群众,一定要遵纪守法,增强法治意识,认真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共同构建法治社会。”